重慶鄉村醫生退休待遇2021年政策 2021年國家鄉村醫生政策
- 作者:晗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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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是我們國家醫療保障系統當中比較底層的人,并且是鄉村醫療衛生事業的守門人,但是基于他們的工作具體情況,工作條件差,待遇低,任務重等等這些客觀情況,也困擾著鄉村醫生正常工作的開展,但是國家近些年來已經出臺過很多相關政策來保障他們正常的福利待遇,所以如果想要成為鄉村醫生,奉獻國家的小伙伴也不要灰心,目前重慶市鄉村醫生待遇也還是不錯的,今天就和匯博招聘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具體情況吧!
一、重慶鄉村醫生退休待遇2021年政策
據文件顯示,在推進緊密型鄉村一體化管理方面,截至答復日期,全國各地實施政策如下:
1 推進鄉聘村用管理
上海市的村醫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聘用,收入待遇納入財政衛生經費預算;
甘肅省規定由村醫與鄉鎮衛生院簽訂聘用合同,即鄉聘村用。
2 拓寬村醫發展空間
內蒙古、甘肅對在村衛生室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執業(助理)醫師,通過考試和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將其錄用到鄉鎮衛生院工作;
重慶多數區縣規定鄉鎮衛生院在公招時將一定比例用于取得執業(助理)醫師的村醫;
廣東、寧夏、新疆等地明確村醫由鄉鎮衛生院聘用,在不改變身份的前提下納入衛生院管理。
3 建立村衛生室運行經費補助機制
天津、湖北、安徽、吉林、青海等省分別按照每個村衛生室每年一定數額的標準進行補助。
天津、吉林、江蘇、安徽、福建、湖北、重慶等省市還在村衛生室推行醫療責任險,積極探索村醫執業風險化解機制,為村醫執業營造了良好的環境。
二、2021年國家鄉村醫生政策
1、將鄉村醫生納入養老保障體系。
國家衛健委積極指導地方結合實際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要求各地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于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要結合實際,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
2、3種渠道對鄉村醫生進行補償
一是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根據實際承擔的工作量和績效考核情況予以補助,隨著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標準逐年提高,鄉村醫生相應補助也隨之提高。
二是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一般診療費的方式進行補償,多數地區一般診療費標準為5元。天津、湖南、內蒙古等地將一般診療費標準提高至8—10元。
三是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中央財政從2011年起,按照農村人口每人5元的標準予以補助。除上述3種補償渠道外,一些地方還設立鄉村醫生崗位補助,進一步提高收入待遇。重慶、貴州、云南按鄉村醫生每人每年3600—4800元的標準給予崗位補助,福建、江西按每人每年1200—2300元的標準增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甘肅對服務人口不足1000人的鄉村醫生每人每年再補助1200元。
3、將考評合格鄉村醫生納入編制。
《實施意見》要求在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獲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內蒙古、重慶、甘肅對在村衛生室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通過考試和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將其錄用到鄉鎮衛生院工作;廣東、寧夏、新疆等地在不改變鄉村醫生身份的前提下,由鄉鎮衛生院聘用鄉村醫生。
云南省:到2020年底,各地鄉村醫生“鄉管村用”管理機制基本建立,在崗鄉村醫生均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到2035年底,全省鄉村醫生養老保障長效機制全面建立,在崗鄉村醫生均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問題全面解決。
貴州省:對目前年滿60周歲在崗鄉村醫生辦理退出手續或已經退出鄉村醫生崗位的,且連續服務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鄉村醫生,實行退養生活補助制度,補助標準由縣級結合實際確定。此外,對在村衛生室工作年限較長、業務水平高、群眾反映好且取得執業助理及以上執業資格的在崗鄉村醫生,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使用事業編制和聘用人員控制數招聘工作人員時,可給予傾斜政策待遇,優先錄用。
河南省:到2022年年底,初步形成符合河南實際的鄉村醫生“鄉聘村用”制度和養老保障政策體系,初步建立鄉村醫療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體制機制;到2025年年底,全省普遍實行鄉村醫生“鄉聘村用”制度,基本建立鄉村醫療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體制機制。
重慶市:已具有鄉鎮衛生院正式事業編制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鄉鎮衛生院聘用的編外醫護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鄉鎮衛生院和聘用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未建立勞動關系的鄉村醫生,可以按照當地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以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同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村醫專項補助等5個穩定的村衛生室補助渠道,為在崗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提供了穩定的收入保障,幫助其繳費。
三、重慶村醫的待遇如何
(一)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助政策。各區縣(自治縣)要足額落實鄉村醫生專項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一般診療費補助、基本藥物制度補助、村衛生室運行補助等資金,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經績效考核后及時兌現,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鄉村醫生工作實際,動態調整鄉村醫生補助標準。從2015年起,村衛生室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及相應補助經費比例均應達到40%.鄉村醫生專項補助經費不得擠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
(二)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區縣(自治縣)要支持和引導在崗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妥善處理好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到齡退出、違法違規退出機制。村衛生室確有需要的,可以返聘60周歲以上的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或業績突出的注冊鄉村醫生繼續執業。對嚴重違法違規,依法被吊銷、注銷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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