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這些條件限制!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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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伙伴們可能不知道我們在試用期內公司是否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我們在試用期內想和公司解除合同應該怎么做呢,下面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相關問題,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內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那如果我想在試用期內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辦呢?
除了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過錯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我們在試用期內公司是否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我們在試用期內想和公司解除合同應該怎么做等相關解答,希望大家在試用期內遇到自己不滿意或者有顧慮的小伙伴們,一定不要害怕公司會怎么樣,合理的和公司提出自己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