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社會保險基金“跑冒滴漏”?明確規定來了,速看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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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社會保險經辦條例》有關情況。
紅星新聞記者: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問題與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社會各界對此高度關注。《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的立法宗旨特別強調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請問《條例》為防范社會保險基金跑冒滴漏問題規定了哪些具體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法規司負責人 譚超運: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就防范社會保險基金跑冒滴漏問題,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有關規定。《條例》規定,“對涉嫌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繼續享受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確認不符合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其后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
二是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基金賬戶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社會保險登記和待遇享受等情況核查處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個人責任。《條例》對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需要履行的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這樣便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掌握待遇領取人的狀況,及時核實并停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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