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工傷保險基金可先行支付?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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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或工亡職工,產生醫療費用和其他待遇,本人或近親屬申請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待遇,屬于以下5種哪些情形的,人社局應當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申請工傷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的前提條件是:
1、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職工發生的事故被確定為工傷
3、用人單位因為未參保而需自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卻又不支付的,具體不支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2)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3)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4)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均強調第三人“不支付”時,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才能主張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因此,申請人需要證明“不支付”這一事實,如提供第三人不支付的書面聲明、錄音視頻資料。如果申請人不能證明存在“不支付”的基本事實,則其申請缺乏事實基礎,經辦機構可以駁回其申請。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當由其支付的項目,如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工傷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履行了先行支付工傷待遇之后,此待遇是需要用人單位來償還的。如果用人單位不償還的話,那么社保經辦機構就會依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的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追償。
工傷保險的先行支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職工在受傷的時候能夠得到一個充分的保障。同時工傷保險基金在先行支付后,如果沒有及時地向用人單位進行追償,會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四條 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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