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完了還沒工作,可以繼續領嗎?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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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領完了還沒工作,可以繼續領。
失業金申領完畢之后依舊是沒有找到工作的,并且在失業補助金申領時間內,是可以繼續申領失業補助金的,二者并不沖突,可以重復享受,但是不能同時享受,也就是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是不能領失業補助金的,但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是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的。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補助金,是人社局確定了階段性發放失業補助金。可以理解為社保部門對困難失業人員發放的臨時生活補助。
失業補助金申領條件:
1.領取失業保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2.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參保失業人員(不含參保不足1年個人不繳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相當于主動離職、入職不滿1年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領,領完失業金還沒找到工作的朋友也可以領。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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