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離職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屬于違約嗎?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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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離職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的,屬于違約行為。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退還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應承擔給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如果同時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還應當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招用的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