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未給補償金是否可以追償?
- 作者:灰灰
- 更新日期:
- 閱讀:282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工離職后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時,員工是可以向用人單位追償的,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也可以要求解除競業禁止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一篇:沒有競業限制補償金協議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