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該如何確定是N、N+1還是2N?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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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1、2N代表的意義:
(1)N表示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幾年就要支付幾個月工資;
(2)N+1中的+1其實就是“代通知金”,如果企業提前30天通知你要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這個+1就不用支付,如果沒有,那么就需要支付該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2N則是表示雙倍賠償金。
根據具體情況就行賠償金判斷:
(1)大部分離職形式,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金為N;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崗后仍不能勝任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三種情形在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為N+1;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也就是2N。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按照一年時限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