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受理怎么處理?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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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仲裁申請不被受理,當事人認為其理由成立的,可以依法準備相關的材料,再次申請仲裁;如果認為其理由不成立的,則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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