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也有很多權利 試用期的期限應該多長?試用期有工資?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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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也有很多權利 ,首先,用人單位不能任意約定試用期的長短。其中,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其次,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一、是不是在試用期里,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對勞動者“炒魷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21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試用期的期限應該多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關。具體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因此,根據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的期限也有所不同,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試用期有工資?
是的,試用期有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的工資標準。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并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辦理相應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其已工作期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