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時,這些問題您得了解!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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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時,這些問題您得了解!下面就快隨小編一起來看看。
國家對標準工作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標準工作時間,是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每個工作日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具體講,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和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兩個方面的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國家對休息日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什么情況下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批后,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是,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什么是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個工作日沒有固定工作時限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什么是“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也稱加班加點,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進行工作。一般分為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和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兩種形式。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是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是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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