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和領取期限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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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旨在為失去工作的個人提供經濟援助。它的目標是幫助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維持基本生計,并為他們提供一定的經濟穩定。失業保險金的資金通常來自雇主和員工的繳納,這些資金被積累起來,以便在需要時發放給合格的失業申請人。
一、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全市最低工資最高檔的80%,
即:2100×80%=1680元/月
巫溪縣、城口縣、酉陽縣、彭水縣等4個國家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全市最低工資最高檔的90%,
即:2100×90%=1890元/月
二、領取期限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①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二年的為三個月;
②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③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④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⑤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⑥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為十六個月。
以后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8年為17個月、9年為18個月、10年為19個月、11年為20個月、12年為21個月、13年為22個月、14年為23個月、15年為24個月)
注: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指在同一個待遇領取期間)。
三、領取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二)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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