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離職滿兩年、死亡等公積金銷戶提取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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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條件
1.退休的(人社部門聯網協查已退休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5.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6.外地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封存滿半年未再就業的。
二、提取要件
須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及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
1.退休的,應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本人《退休證》,未取得退休證的出具區(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出國定居證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4.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需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或《失業證》。
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兩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離職證明,因單位欠繳導致個人賬戶停繳的除外。職工在外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異地轉移相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5.繼承人申請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確認繼承人權利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載明的繼承人均須到場確認,如只有一個繼承人,則上述文件應明確是否為唯一繼承人)。
死亡職工所在單位能夠確認繼承關系的,也可由單位代為辦理提取,須單位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以及單位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繼承人身份證件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
如繼承人無法提供確認繼承人權利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文件等材料的,也可所有法定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到相應分中心、辦事處確認并書面承諾后,辦理提取手續,繼承人應提供身份證及結婚證、戶口簿等直系親屬關系(父母、配偶、子女)證明。
6.外地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再就業,且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半年以上的,需提供外地戶口證明。
職工在外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異地轉移相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三、注意事項
1.個人賬戶在單位賬戶下的,辦理銷戶提取的,個人公積金賬戶應為封存狀態;未辦理封存手續的,由單位經辦人到分中心(主城區銀行公積金經辦網點)辦理職工公積金賬戶封存。
2.退休職工由單位統一辦理提取手續,單位不得以退休為由辦理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手續。
3.單位統一辦理的,非銷戶提取與銷戶提取應分別申請。
4.職工存在違規提取行為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終止辦理該筆提取業務,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違規提取資金,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之日起取消職工1年至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及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并納入征信系統,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職工可通過重慶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服務大廳、微信小程序“重慶公積金”、手機APP“重慶公積金“、大廳自助終端、市政府”渝快辦“、支付寶等線上服務平臺辦理退休提取(經人社部門聯網協查已退休并已開始領取養老待遇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通過重慶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服務大廳、微信小程序“重慶公積金”、手機APP“重慶公積金“、大廳自助終端、市政府”渝快辦“等線上服務平臺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條件申請提取的,具體要求詳見上述服務平臺“溫馨提示”,如有疑問,可前往相應分中心、辦事處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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