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這五樣東西必須帶走!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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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一朋友被裁員,走前沒有拿公司的離職證明。結果離職后,經過了各種溝通和博弈,才拿到。浪費精力不說,也影響自己找新工作的進度。畢竟沒有該證明,會對入職下一家公司有影響。對于一個職場階段的結束,不管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有些東西必須要帶走,否則會增添很多麻煩。
一、離職證明
離職時,必須要帶的第一個就是離職證明,就像前面提到的朋友的案例,離職后回頭跟公司要離職證明耗費了自己很大的精力和時間。
現在很多公司新入職都會要求提供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作為入職檔案的一部分,甚至在有些企業提供不了離職證明無法入職。
新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還有一層目的,就是規避雙重勞動關系的風險。
部分企業會在辦理離職手續時,直接開具離職證明,提供給勞動者,也有部分企業在勞動者索要的情況下會提供。所以,我們自己要自查,如果企業未開具,要及時提醒企業提供。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離職證明一定要蓋紅章!其中包含的員工基本信息、單位名稱、離職時間及原因都要具體明確,并且不能出現任何不利于勞動者的信息。
二、薪資證明
現在正規的大型企業,在面試時都會問到薪資水平,而且有的企業還會要求提供銀行流水或者薪資證明,所以在離職時就要提前開好。
如果離職時還沒找到下家,開好薪資證明更有必要,因為等離職之后,再想要開具薪資證明就比較難了。
薪資證明中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崗位薪資結構是底薪加提成,提成通過其他方式轉賬;或者是有的企業是平時薪資占一部分,年終考核和季度考核占一部分,統一在年底或者季度末發放。
薪資證明中要寫綜合收入,而不是寫底薪,這一點需要注意,因為后續下一家企業需要提供薪資證明的話,這代表了在上一家公司的能力背書,可能在定薪時也會作為參考。
三、勞動合同原件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p>
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原件一式兩份,員工和企業各執一份,也有很多企業和員工簽訂合同之后,都暫存在公司檔案。
這種情況下,員工離職時一定要記得拿回自己的勞動合同原件,以備后續有需要用到。
也有很多企業勞動合同都是電子簽或者網簽,離職的時候也要記得打印勞動合同原件。
四、各種證書
有員工取得的證書會存放在企業,離職時記得帶走,專業相關的證書在后續的工作中也會有需要。
還有取得專利的員工,如果是歸屬于員工個人的,放在公司內當作招投標資質的,也記得跟公司做好交接帶走。
這些證書都是自己的專業背書,可以作為入職新公司的資歷證明。
五、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正規企業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會主動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一項也是離職手續辦理的一部分。
如果企業不主動辦理,也要索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證明自己與企業不再存在合同關系。
如果是被動失業的,還可以領取失業金,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就是失業保險金所需的資料之一。
想要申領失業金,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原因項不能填寫“個人辭職”,可以填“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辭退”等。
離職是對上一份工作的告別,有些東西也需要及時帶走,以免后續反復和公司糾纏,相互消耗。體面告別,提前辦理需要帶走的東西,以免節外生枝。
除了這些資料需要帶走以外,還要用恰當的方式退群,做好交接。除此以外,在離職時也要帶走屬于自己的能力和眼界,這才是一直伴隨自己的硬核技能。
離職要體面,更要理性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