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不領就作廢了嗎?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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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效期限為60日,超過60日不去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本人自愿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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