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求必須干滿三年,不然要付違約金,符合勞動法么?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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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須簽三年勞動合同,未做滿三年需賠償公司違約金,是不合法的。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單位出錢對勞動者有過外訓并簽訂培訓協議的,或者有有競業條款限制的,單位都不能向勞動者要求違約金。
法律分析:
勞動者只在兩種情形下,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并且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所以單位僅針對服務期限約定違約金,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勞動者如無上述兩種情形,提前30天遞辭職報告,到期可以走人,完全不用擔心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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