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重慶?物業管理區域
- 作者:肖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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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人都是在小區里生活,因此不可避免的要與物業進行交流。所以小編認為,每個人或多或少都需要了解一些關于物業管理的規定。那么你知道重慶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嗎?你知道重慶物業管理的區域包括哪些嗎?你知道重慶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有哪些嗎?在上篇文章中,小編為大家介紹了重慶物業一般有什么崗位,那么,在這篇文章中,就讓小編接著為你介紹重慶物業管理。閑話少說,快來跟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重慶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與物業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保障機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進物業管理發展與和諧社區建設。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明確承擔物業管理活動指導和監督職責的工作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建立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社區治理和物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范,規范行業經營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促進互聯網與物業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向智能、綠色方向發展。
二、重慶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則,根據物業建設項目確定的用地范圍,結合物業的共有或者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物業類型、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的原則,考慮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需要,確定相關指標,并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應當按照其建設項目確定的用地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物業項目內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業類型,具有獨立的配套設施設備并能夠獨立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原有物業項目內,已分割成兩個以上相對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四)原有建筑規模較小的相鄰物業項目,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條新建物業在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為建設單位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經備案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條已經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的規定,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或者調整的建議方案,經各自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方案應當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物業服務用房劃分、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劃分、調整后物業管理區域管理等內容。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方案應當報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動產權屬登記已經完成,涉及物業服務用房等調整的,相關權利人應當到物業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三、重慶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監事委員會,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業主義務。
第十四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業主大會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制定對部分業主顯失公平的內容。
第十五條業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設立業主大會,并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設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進行。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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