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些謠言不可信!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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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止于真相,今天我們來粉碎兩個,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謠言。
一、和單位簽過兩次勞動合同后,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次還是和你簽三年的勞動合同。
我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勞動者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假如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而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那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
我和公司簽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不能隨意解除。
公司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
無論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屬于勞動合同范疇,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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