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借女職工承諾書,單位可以限制女職工懷孕并辭退女職工嗎?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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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國家鼓勵“二胎”的背景下,公司要求女職工出具懷孕承諾書的行為與國家的大政方針相違背,侵犯了女職工的生育權,且違反了眾多法律法規禁止性條款,面臨眾多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二、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及各部門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帶頭遵法守法,堅決禁止就業性別歧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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