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調崗降薪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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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內無法定事由,單位不能解除。需要根據工作年限和履行情況給予經濟補償金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在休假完畢,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按找法定情形給予補償的。如果有法定事由辭退的應該延長到哺乳期結束,如果沒有,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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