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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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構成工傷。
未辦理請假手續提前下班是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的行為,屬于企業內部管理問題,單位可給予員工相應的違紀處罰。但工傷認定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不影響工傷認定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構成工傷的條件是:
(1)工傷必須有人身傷亡的客觀結果。
(2)受到人身傷害的人必須是與企事業單位有合法的勞動關系。
(3)工傷必須是在工作時間,由于工作原因而引發的對職工的生命健康權的損害。
(4)工傷必須是在法定條件和狀態下發生的傷害。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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