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有權隨意規定試用期的時間嗎?試用期時間期限?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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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試用期是雙方雙向選擇的體現,一方面,用人單位通過考核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評估其是否符合錄用標準;另一方面,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在試用期間的實際工作,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和要求。
一、用人單位有權隨意規定試用期的時間嗎?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規定試用期限的長短,試用期限的設定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又進一步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彼此了解,確定雙方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一個考察期,法律同時也明確規定了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如果試用期過長,就會有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畢竟大部分情況下,試用期內的工資報酬及福利待遇是要低于正式員工的。所以,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界限。本案中,該公司規定一年的試用期,已經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陳某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改正,依照法律規定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試用期時間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試用期用人單位應該買社保?
是的,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試用期內的員工。因此,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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