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 單位說等我轉正之后再簽勞動合同,行嗎?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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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職場的“新人”小伙伴們,人生開啟新篇章,上班之后需要盡快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簽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這篇幫你查漏補缺。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個別用人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規避用工責任而侵犯高校畢業生合法權益。
有的僅簽訂《就業協議書》,或以談話、電話等口頭形式約定工作相關事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的合同內容簡單,缺少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勞動條件、合同期限等具體內容。有的以少繳稅款為由,同時準備兩份不同薪資的“陰陽合同”。有的包含“霸王條款”,要求幾年內不得結婚、無條件服從加班、試用期離職不結算工資等。
高校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與用人單位認真協商、慎重對待不可草率簽訂。特別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無據、明顯不合理的條款,防止掉入陷阱、難以維權。入職不簽合同或合同不規范一律不行!!!
一、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
用人單位從正式用工之日起,就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在員工正式入職前簽,也可以在入職后簽,但最遲不能超過員工入職之日起1個月。
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單位說試用期還在考察待定階段,所以先不簽勞動合同,這合理嗎?
不可以!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三、單位說等我轉正之后再簽勞動合同,行嗎?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用工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在以后補簽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有哪些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六、勞動者個人需要留存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應當將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一份留存。如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留存,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
因此,勞動者一定要記得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