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要提前30天通知嗎?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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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則“女子試用期被辭退要求N+1賠償,現場給HR普法”的視頻火了。
視頻中,一女子實錄了與公司HR協商賠償的過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頻出,用扎實的法律知識爭取了最佳賠償方案。該女子的行為獲得了大量網友的支持。
因為該案例,也引發很多HR的思考,試用期員工辭退到底需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
答案:不好說!
一、解除的事由不同,決定是否需要提前30天。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主要適用于勞動者無過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此處指的不勝任工作并非試用期不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解除員工的理由并不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排除掉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性裁員外,其余法定單方解除的情形下并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
但本案員工屬于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可知,試用期員工不能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單方辭退員工,但針對試用期員工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解除,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
如果試用期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時,無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具體到抖音小姐姐維權案,員工認為只要公司辭退我,就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我的理由是不對的。
但從企業方的角度思考,員工這樣想太正常了,作為企業的HR當你設計辭退方案時,就應當考慮如何去回應員工訴求,單純認為因為你處于試用期,是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屬于不恰當的一種解釋口徑。
二、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有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而未通知的,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意思是只要員工無過失,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而未提前通知的,
除了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以外,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也就是大家常說的N+1。此處請注意,公司依照其他情形解除員工不一定都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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