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合格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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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合格辭退員工是否有補償,要根據以下情形確定:
1、在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屬于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辭退,并且不需要向勞動者給付經濟補償金;
2、職工考核不合格的情形表現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屬于合法辭退,可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書,并且不需要給付經濟補償金;
3、考核不合格屬于不勝任工作的,經過培訓或者調崗還是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可以予以辭退,并且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在辭退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必須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