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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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勞動者加班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遇到用人單位非法安排勞動者加班應該怎么辦?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違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問題。
??一、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承擔的實體義務:
??1.加班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勞動法》第41條】;
??2.必須支付加班費【《勞動法》第44條】: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二、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85條】:
??1.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a.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加班費;
??b.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基本工資和加班費的標準,并且約定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低于基本工資的:
??a.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加班費存在不合理性;
??b.應以約定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計算加班費。
??2.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的基本工資,但沒有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且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基本工資的:應當認定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定義務,按照基本工資的標準不足加班費的差額。
??3.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基本工資和加班費:
??a.訴訟中,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判斷勞動者的工工作時間和工資報酬:將實際發放的工資報酬作為制度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的所有工資,計算出每小時的工資標準,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
??b.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實際發放的工資并不包括加班費:不應按上面方式計算加班費。
??c.計算出的每小時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在該企業從事相同/類似工資的其他勞動者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費。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基本工資/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基本工資為標準,但是加班費之外還支付了生活補貼/津貼/獎金:
??a.如補貼/獎金是對勞動者制度工作時間內的勞動的其他補償,并不隨用人單位的效益/其他因素的變化而改變:補貼/獎金應當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之內;
??b.如獎金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業績發放的:應當根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期間的工作業績來判斷是否計入工資的范圍從而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5.勞動合同只約定基本工資/沒有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本工資之外補貼/津貼/獎金都應當計入加班費計算基數(獎金的數額可以根據勞動者一定時期內獲得獎金的平均數額計算)。
??【律師提示】
??①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法院應予受理。
??②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訴訟請求,其法律屬性為主張勞動報酬請求權:
??a.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報酬請求權發生的原因的事實【即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b.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應理解為勞動者主張的加班事實被推定】;
??c.只要勞動者提出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了兩年之前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該證據,仍應承擔加班費事實被推定存在的不利后果,勞動者的加班費請求權仍應活動支持。
??③在非全日制工作場合,勞動者在超出制度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計算加班費:
??a.勞動者的當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則8小時之外的工作時間應當計算加班費;
??b.勞動者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計算相應的加班費。
??④我國現行法關于加班費標準的強制性條款,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相關權利義務的約定的效力不產生影響:
??a.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當事人就加班費作出低于法定標準約定,在無其他無效情形前提下,應認定有效;
??b. 雙方約定的加班費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低于部分應當認定無效【最低工資是法定最低工資標準,屬性效力性強制性規范:約定工資標準的勞動合同條款應當無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的權利義務的協議中關于支付未付/工資報酬的約定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也應當認定約定無效】。
??【法條鏈接】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三條【加付賠償金爭議的受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提示】實際上對審判實踐中加班費僅支持兩年在證明上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