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不同意公司又不辭退,又不安排工作怎么辦?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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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與領導協商
公司雖然說可以有調整崗位的用工管理權限,但對單個勞動者來說,公司調崗調薪,可能會對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因此,屬于要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必須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
2、商量崗位待遇
勞動者在公司調整崗位時,沒有特殊理由,也應該給予一定理解和配合。目前,在人事慣例中,調崗位,相同相近,不明顯降低待遇,屬于合理范疇,如果崗位相差很大,且待遇明顯降低,如總經理調去當清潔工掃廁所,則屬于污辱性調崗。以上情況,必須要征得勞動者同意。
3、申請賠償金
如果不征得同意,強行調整,因此產生的勞資糾紛,如果員工離職,可申請仲裁,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法律依據:公司單方面改變勞動合同約定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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