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搞“末尾淘汰制”符合勞動法嗎?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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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搞末位淘汰是不符合《勞動法》的。末位淘汰不能證明員工不勝任其工作,且公司也未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崗就辭退該無過錯的員工的,是違法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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