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待崗發放最低工資,合法嗎?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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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司是由于經濟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讓員工待崗的合法;但用人單位任意決定或者強行要求勞動者待崗,未經勞動者同意的不合法。勞動者可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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