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解雇孕婦的情形有哪些?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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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雇哺乳期女職工的。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有的人認為,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就相當于有了“免死金牌”,用人單位不能將其辭退了,但其實法律雖然基于了懷孕期間女職工一定的保護,但是保護也是有限度的,只能說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用人單位辭退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但如果懷孕女職工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那么單位也是可以依法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且此時不需要支付懷孕女職工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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