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困難,可以讓孕婦待崗嗎?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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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照常支付懷孕女職工工資的,就不算違法;對女職工強制待崗并降低或不支付工資的,屬于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也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公司安排待崗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單方面讓勞動者待崗是違法的。經協商一致,如果女職工同意待崗(限于產假之前),可以從待崗第一個月正常支付工資,第二個月起支付生活費。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女職工遭遇強制待崗,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要求撤銷待崗決定,另外可以輔以向婦聯、工會進行投訴,以給公司施加壓力。最后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按原崗位和薪資裁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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