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接受調解之后的流程是什么?
- 作者:灰灰
- 更新日期:
- 閱讀:424
申請勞動仲裁不受理,可以要求該仲裁委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然后去法院起訴用人單位。
勞動仲裁開庭后,在裁決之前應當先調解,調解不成功的,由仲裁委按期下達勞動仲裁裁決書,如果勞動者對裁決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裁決,是依據事實與證據,依法作出裁決的過程,至于在調解中的糾紛,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內容,甚至是狡辯,這些都不會影響到勞動仲裁裁決的結果;如果用人單位反告勞動者訛詐,應當到法院起訴,與勞動仲裁案件無關;如果勞動者沒有訛詐形為,勞動者可以認定用人單位誹謗,并另案起訴。
勞動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國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勝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計算。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生的縣、市、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發生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求待皮,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它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須報仲裁委員會申拆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一篇:勞動仲裁調解后悔了怎么辦?
下一篇:勞動仲裁要不要接受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