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調崗降薪是怎么規定的? 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可否隨意調崗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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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有關調崗降薪的規定
關于調崗降薪的法律約定是:調崗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向勞動者提出調崗降薪的請求,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變更;用人單位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的,單位可以單方變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可否隨意調崗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企業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應當把握: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文件予以佐證;
(2)調整后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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