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請假,用工單位發放的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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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付出一定勞動時,應當獲得與其價值相當的勞動報酬,這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也是市場經濟法則的具體體現。用人單位在利用勞動力創造利潤的同時,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給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
情景再現
2016年1月,小趙應聘到某化妝品銷售公司任銷售員,月工資3000元,并根據其銷售額度提成。雙方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兩個月后,小趙因母親生病需要回家照顧,便請了半個月的假。在月底領工資時,小趙發現自己拿到手的工資只有1000多元,遠遠低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費標準。小趙向領導提出質疑,領導表示小趙因自身原因導致長時間請假,未完成工作,公司可以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支付工資,不應受最低工資的限制。
那么,勞動者請假,單位發的工資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
依法解答
在勞動者因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單位支付工資時可不考慮最低工資標準。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由于各種客觀原因,不得不向用人單位請假。在扣除請假期間應付的工資后,最終支付的月工資,很有可能就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特別是對于一些底層勞動者,其基本工資本身就是最低工資,再扣除請假期間的工資,最終實際所得到的工資就必然會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對此,我國《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由此可見,如果小趙因為自身的原因,沒有在工作的時間內完成正常的工作,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的時候,可以不受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并按其實際付出的勞動來支付報酬。
條文依據
《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總結提示
勞動者在付出一定勞動時,應當獲得與其價值相當的勞動報酬,這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也是市場經濟法則的具體體現。用人單位在利用勞動力創造利潤的同時,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給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是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基本保證,對于未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單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