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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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在醫療期滿,被用人單位解聘,要按照法律上的規定,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在單位工作之后,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給員工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沒有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沒有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使用暴力或脅迫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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