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勝任工作,既不同意參加培訓也不同意調崗怎么辦?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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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參加培訓或調崗,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解除后,為防止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公司需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
3、公司財物、文件資料及清償債務。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調崗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可以調崗;
2、勞動者與原始工作崗位的能力不符;
3、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必然需要;
4、調崗職位必須與原職位有關聯,待遇必須與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5、調崗必須符合員工實際情況,人職匹配越高越好。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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