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調崗怎么處理最好?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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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首先,應保證對員工崗位調整屬于合規合法的,崗位調整屬于勞動合同中重大調整,應該慎重處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員工崗位變動需本人同意的,公司不得私自調整,如果因員工懷孕原因進行調整崗位、降低薪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合規合法情況下,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工作能力調整崗位。如果員工有異議,應由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由公司拿出證據證明調整崗位具有充分的理由。如果因為新的崗位對身體有危害,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的,員工可以拒絕,公司不得以這種原因解除員工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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