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不合法的試用期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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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繼續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二、不合法的試用期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現實生活中,少數用工單位會不合法的約定試用期。
??以下六種情形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干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