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相關法律規定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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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包括應繳納的社保等。公司和員工在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不能直接按照離職前當月實際拿到的工資作為基準計算的,每個月的工資肯定會根據員工的業績或者其他情況有所變動,存在計算困難的話就需要有一個固定的數額作為參考的。接下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
一、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包括應繳納的社保等。計算經濟補償金需要弄清晰發生勞動爭議之日倒推十二個月的總收入計算出月平均工資,對于每個月的工資發放,應按應發工資計算,不考慮個人所得稅或其他扣除。
二、相關法律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現行的核心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如下條款: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該條款仍未明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的“工資”包含哪些內容,問題由此誕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于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下了定義: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其工資除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外,還包括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勞動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
我注意到,許多業界人士據此得如下觀點:此條有一個隱含的意思,即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員工的應發工資,而非實發工資。問題由此延伸。這一斷論顯然是錯誤的,然而網上卻以謬傳謬,導致許多勞動爭議因此發生!應得工資不等于應發工資,這原本是毋庸置疑的法律問題!然而,這確實不是個簡單的問題。事實上,如果看不懂工資表、又沒有見過數以百計的各種各類工資表,恐怕都難以應對這一問題。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是公司在必須辭退員工的基礎上而被法定要求必須給付的一種經濟上的補償,對于單位來說是一種付出的成本而的確存在有的公司想要盡可能少給,但是根據規定必須要以應該發放的工資為標準給員工而不是員工每個月實際上拿到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