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應該支付多少賠償金?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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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應該支付多少賠償金?
情景再現
李某與某超市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 約定月工資3000元。上班三年零八個月后, 李某因為懷孕生小孩的緣故上班搬運超市貨物不太方便。超市以李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要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的朋友小芳聽說此事后告訴李某, 在李某懷孕期間, 如果用人單位因其不能勝任現有的工作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是應該向李某支付賠償金的。可是支付多少,小芳也不清楚了。
那么,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應該支付多少賠償金呢?
律師答疑
李某的朋友小芳說得很對,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李某在孕期之中, 超市是不能以李某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 李某已經工作了三年零八個月, 因超過六個月, 計算為四年,那么單位應向其支付四個月的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數額的兩倍, 即4個月乘以月工資3000元, 再乘以2, 共24000元的經濟賠償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理薈萃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分情況對待。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合同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有時也要依法向勞動者作出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