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繳住房公積金,員工能被迫解除主張經濟補償嗎?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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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多數勞動爭議均和勞動合同的解除有關,而很多風險點在入職階段時已經埋下,如何控制其中的法律風險,是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必須掌握的技能。本課程從用人單位實操作角度出發,結合司法實踐中最新意見,詳細為你講解勞動合同訂立環節、勞動合同解除環節中的風險控制要點和實操方法!純干貨,杜絕水分!席位有限,先報先得!
勞動合同訂立及勞動合同解除實操技巧
主講:李迎春律師
資深勞動法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擔任過的社會職務包括深圳律協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雜志專家團特邀專家,中國飯店協會法律專家委員會高級顧問等,對勞動法研究具深厚造詣,尤其在企業用工法律風險防范方面實務經驗豐富,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多本勞動法實務著作。
一、勞動合同訂立實操技巧
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切合企業管理的實際需要,對企業尤為重要,完善的合同條款能夠防范很多法律風險,本專題告訴HR怎么設計合同條款,在合同訂立環節洞察法律風險,操作游刃有余!
1、該簽一份怎樣的勞動合同(固定、無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
2、合同訂立時間與入職時間不一致的法律風險點與防范方法;
3、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怎么簽訂?需注意那些問題?
4、勞動合同中員工(乙方)欄填寫信息的設計思路;
5、勞動報酬條款的約定方法;
6、工資支付時間的約定及法律風險;
7、約定工作崗位還是工作內容?條款的設計思路;
8、調崗條款的預先設計與約定方法;
9、工作地點條款的設計與工作地點的變更;
10、工作時間條款的約定;
11、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的設計;
12、試用期期限約定的注意事項及技巧;
13、試用期的工資標準與約定方法;
14、如何設計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試用期考核的注意事項?
15、“一次試用”的理解與運用;離職后重新入職能否再約定試用期?
16、先簽試用協議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17、試用期內員工休病假導致無法試用,能否延長試用期?
18、試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長試用期?
19、協商變更試用期期限是否屬約定第二次試用期?
20、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標準與防范技巧;
21、勞動合同條款與規章制度條款沖突的法律風險及處理;
22、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間節點控制;
2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應對方式;
24、勞動合同補簽、倒簽、代簽法律風險防范及實操要點;
25、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還要繼續支付嗎?
26、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防范技巧;
27、各種原因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救措施;
28、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條件與實務要點;
29、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是否算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
30、合同到期后與關聯公司簽合同是否算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
31、第三次勞動合同簽了固定期限是否違法?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資?
32、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能否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
33、電子勞動合同怎么簽?實操時該注意哪些細節?
34、員工通過微信、電子郵件確認合同內容視為簽訂了電子勞動合同嗎?
35、和實習生該簽什么樣的合同?
36、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項;
37、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38、訂立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會有何法律風險?
二、勞動合同解除實操技巧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形態、類型分析
1、勞動合同的解除形態分析;
2、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中的敗訴原因分析。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實操技巧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點及實操要點;
2、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和員工提出協商解除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3、如何認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重大誤解”?
4、協商解除后員工以生病或者懷孕為由反悔如何處理?
5、如何認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顯失公平”?
6、協商解除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低于法定標準是否有效?
7、如何應對員工簽了協議后又以協議約定的費用過低為由要求補差或推翻協議?
8、協議書中約定“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權利,不得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員工能否反悔再告公司?
9、制作一份完善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需具備哪些條款?(提供范本);
(三)員工辭職與不辭而別的處理及實操技巧
1、員工辭職,公司能否不批?能否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在服務期內提前30天通知辭職要承擔違約金嗎?
3、公司能否與員工在合同中約定超過30天的辭職通知期?
4、員工提出辭職后尚在30天通知期反悔不愿意離職,如何處理?
5、員工提出辭職,公司能否在30天通知期內隨時要員工離職?
6、員工提出辭職后公司未及時辦理離職手續有何風險?
7、30天通知期屆滿后員工仍在繼續提供勞動,辭職還有效嗎?
8、員工提出辭職后公司還能做出違紀解除處理嗎?
9、辭職通知期遭遇脫密期,如何處理?
10、收到員工的辭職信后,HR該做些什么來避免法律風險?
11、公司如何約束員工不遵守辭職通知期而擅自離職?
12、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辭職需賠償一個月工資是否有效?
13、員工辭職未提前通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是否需賠償公司損失?公司如何舉證?
14、員工不辭而別(自動離職),勞動合同是否自動解除?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風險?
15、員工不辭而別(自動離職)后,尚未發放的工資公司能否不予發放?
(四)員工被迫解除合同的處理及實操技巧
1、員工被迫解除合同的幾種常見理由及操作手法;
2、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3、公司搬遷,員工能否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
4、公司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員工能被迫辭職要求經濟補償嗎?
5、公司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或變更職位、降低職務,員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6、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員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處理;
7、公司未繳社保或未足額繳社保,法院是否支持員工被迫解除并主張經濟補償?
8、公司與員工約定不繳社保,員工能否事后反悔以公司未依法繳社保被迫解除要求經濟補償?
9、公司未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員工能被迫解除要求經濟補償嗎?
10、公司之前存在拖欠、克扣工資的行為,員工被迫解除要求經濟補償金能否支持?
11、公司改變員工的工資結構,降低基本工資標準,提高績效工資、獎金等項目的標準,員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12、公司超時加班,員工能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嗎?
13、員工以公司不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理解;
14、員工以公司未支付二倍工資、年休假工資和高溫津貼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如何處理?
15、在工資支付方面,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被迫解除帶來的風險?
16、員工提出被迫解除后發現已懷孕,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17、員工被迫解除理由不成立的,是認定解除無效,還是認定合同已解除?
18、員工先以個人理由提出辭職,事后又以公司存在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工資、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法院會如何處理?
19、員工離職時沒說明被迫解除理由,離職后能否主張被迫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20、女職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工資損失到哺乳期滿,如何處理?
(五)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技巧
1、解除試用期員工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2、不符合錄用條件與不勝任工作;
3、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流程;
4、試用期錄用條件的設計與約定方法;
5、試用期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的時間節點控制;
6、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7、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求休病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
8、員工在試用期遲到3次以上,能否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9、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司法審查標準是什么?
(六)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實操要點
1、規章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能否解除?
2、規章制度未公示告知,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何處理?
3、裁判機關認定規章制度是否合法的條件與規則;
4、規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流程設計與操作方法;
5、規章制度公示告知的操作方法;
6、規章制度中解除條款設計的常見錯誤及應對方案;
7、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條款不一致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方法;
8、下級單位用上級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合同的法律風險及解決方案;
9、員工不當行為十分嚴重,但規章制度中卻未規定,公司如何解除才無風險?
10、員工經常違反規章制度,但每次都不嚴重,公司能否解除?如何操作?
11、民法典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解除勞動合同中的適用技巧;
12、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在解除勞動合同中的適用技巧。
(七)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解除要點
1、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正確理解;
2、如何界定“嚴重失職”和“營私舞弊”?
3、“造成重大損害”如何認定?如何在規章制度中進行量化?
4、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但未造成重大損害,能否解除?如何處理?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損害,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能否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6、HR在操作解雇需注意的細節。
(八)雙重勞動關系解雇實務操作
1、兼職與雙重勞動關系;
2、雙重勞動關系的解雇方案選擇與舉證;
3、員工做微商、開網店、開網約車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4、雙重勞動關系解雇的轉化方式與風險規避。
(九)員工欺詐行為的解除要點
1、員工常見欺詐行為;
2、員工入職時隱瞞疾病史,公司能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3、員工隱瞞犯罪前科入職,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4、員工學歷虛假,但已入職多年,公司還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5、員工欺詐入職獲得高薪,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能否要求返還工資?
6、隱婚隱孕的特別處理;
7、欺詐行為解雇的操作要點與細節。
(十)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要點
1、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界定標準;
2、員工由于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最終因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3、員工被法院免予刑事處罰,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4、員工被刑事拘留期間公司是否需支付工資繳納社保?
5、員工被行政拘留,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如何操作才沒有風險?
6、刑事責任解雇的要點與注意事項;
(十一)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的解除要點
1、如何準確理解“醫療期”、準確判斷“醫療期”的期限?
2、醫療期的計算直接影響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如何統計員工的醫療期?
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敗訴點分析;
4、員工醫療期滿后繼續要求請病假,公司如何處理?
5、如何證明患病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6、公司給醫療期滿員工另行安排工作是否需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否降薪?
7、醫療期滿后員工不回來上班,公司解除合同如何正確操作?
8、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前是否必須做勞動能力鑒定?
9、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醫療補助費?
10、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及實操要點;
(十二)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處理與實操
1、如何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能否降薪?
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安排培訓好還是調崗好?如何選擇?
4、員工不勝任工作,既不同意參加培訓也不同意調崗怎么辦?
5、員工對公司的績效考核結果不認可、不簽字怎么辦?
6、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常見敗訴點分析;
7、公司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8、公司解除不能勝任工作員工,既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算違法解除嗎?
9、如何合法的解除不能勝任工作員工?
10、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能否轉化為其它解除方式?如何轉化?
(十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解除要點與實操
1、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何認定?
2、公司組織架構調整是否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公司部門撤銷、崗位取消是否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4、公司業務外包是否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5、公司對外合作項目終止是否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6、員工喪失相關資質條件或任職資格是否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7、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雇的程序性要求;
8、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雇的操作要點與細節。
(十四)非過失性解雇的方案選擇及經濟成本、法律風險分析
1、提前通知與代通知金;
2、方案選擇及經濟成本、法律風險分析;
3、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十五)經濟性裁員的實操要點
1、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情形;
2、經濟性裁員的人數要求;
3、經濟性裁員的程序要求及操作流程;
4、經濟性裁員中不得裁減人員及優先留用人員;
(十六)解除五類特殊員工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解除注意事項;
2、工傷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及注意事項;
3、什么情況下不能解除醫療期內的員工?
4、解除“三期”內的女職工需注意什么?
5、臨近退休員工,在解除時需注意什么?
(十七)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操作要點
1、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或違反法律規定,且符合解除條件的,公司應當在多長時間內解除?如何把握合理期限?
2、匯總不同解除理由對應的程序要求;
3、哪些勞動合同解除情形需事先通知工會?是否需工會同意?
4、解除對象為工會主席時,如何履行通知工會程序?
5、解除勞動合同時忘記通知工會了,事后如何補救?需注意什么?
6、公司尚未建立工會組織,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事先通知工會”是否仍為必經程序?如何控制風險?
7、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需注意的事項;
8、員工拒絕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怎么送達?
9、離職手續的辦理瑕疵與法律風險。
(十八)離職證明的開具及法律風險
1、員工離職未經公司同意,公司能否不開離職證明?
2、離職證明需寫哪些內容?
3、離職證明中能否寫上離職原因?
4、不給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可能導致哪方面的賠償責任?公司如何抗辯?
5、員工“自離”,事后告公司不開離職證明要公司賠償,公司如何防范風險?
(十九)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計算
1、離職補償中的N、N+1、2N+1、2(N +1)有依據嗎?公司如何把握?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怎么確定?是否包括加班費、年終獎、津貼、補貼等費用?
3、解除勞動合同前員工存在病假、事假、停工等情形,經濟補償基數怎么計算?
4、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可以超過12個月?什么情況下不超過12個月?
5、代通知金的標準如何計算?
6、經濟補償金如何分段計算?人社部481號文廢止后是否還需分段計算?
7、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計算方法;是否也受12個月限制?
8、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